(2005)雁民初字第1789号
裁判日期: 2005-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赵亚云与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云,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89号原告赵亚云,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陕西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委托代理人芦国安、戴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六路街坊路南双威大厦***室。法定代表人陈墩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文海、潘云,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亚云诉被告陕西双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于200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19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