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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05-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炭市街稀有副食商店与西安紫薇山庄渡假酒店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炭市街稀有副食商店,西安紫薇山庄渡假酒店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589号申请人西安市炭市街稀有副食商店。被执行人西安紫薇山庄渡假酒店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申请人西安市炭市街稀有副食商店与被执行人西安紫薇山庄渡假酒店有限公司长安分公司货款纠纷一案的(2005)长民督字第20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西安高科示范投资产业有限公司以陕AAZ1**、陕AR86**两辆轿车向本案提供担保,在担保期间,担保人西安高科示范投资产业有限公司私自将担保物变卖给西安高科渡假大酒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西安高科示范投资产业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工行电子工业区分理处的存款33392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史永利二〇〇五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郝小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