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05-01-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曹东风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东风,中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曹东风,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长安区斗门东风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安勤,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东新街尚勤路十字大洋商厦5楼。法定代表人秦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军,陕西忠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东风与被告中集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集公司西安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作为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本案中,原告曹东风向本院提交的主要证据发料单用以证明其与被告存在租赁合同关系,但发料单中发料人一栏并未显示发料人为原告,其又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发料人一栏的张金平、任希臣系自己雇佣,此外原告称自己为西安市长安区斗门东风租赁站业主,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其提供的另外一证据收料单收料人一栏显示为原告本人,亦不能证明其具有参与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东风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曹东风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二00五年元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敏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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