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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5-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小成与姜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成,姜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雷小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姜利英,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雷小成诉被告姜利英买卖纠纷一案,本案于200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雷小成于2005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雷小成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院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雷小成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