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05-01-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小成与姜利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小成,姜利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351号原告雷小成,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姜利英,女,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雷小成诉被告姜利英买卖纠纷一案,本案于200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雷小成于2005年1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雷小成申请撤诉出自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院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雷小成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一月七日书记员 赵群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