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原告廉升榜、王党兰与被告党仲信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廉升榜,王党兰,党仲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50号原告廉升榜,男,193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白水县商业局退休干部。原告王党兰,女,193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峰涛,陕西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党仲信,男,196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廉升榜、王党兰与被告党仲信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廉升榜、王党兰于2005年元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升榜、王党兰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文涛二00五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朱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