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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汉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05-01-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与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借款合同逾期还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4)汉民初字第1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负责人:何德宏,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汉文,县支行职员被告: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梦娅,运输公司经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与被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借款合同逾期还款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汉阴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秦汉文;假告县运输公司可法定代表人陈梦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汉阴县支行诉称,被自1989年10月2日至1992年6月24日期间在我行借款69万元,期回归还13.5万元,现结53.5万元的借款已遍期多年,一直未能偿还。全今结欠贷款本金53.5万元及利息88.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予以偿还。汉阴县运输公司辯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所訴属实。因我公司长期经营固难,基本处于停产状态,故实无力偿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与被告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双方于1989年10月2H至1992年6月24签订了四份借款合同,被告汉阴县运输公司共向原告汉阴县支行借人民币54万元,原告汉阴县支行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共12次向被告拨付了所借款项54万元人民币。被告借款后,仅于1994年12月4日问原告汉阴县支行偿还人民币0.5万元,下欠原告贷款53.5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未偿还。且所欠贷款,被告自1994年元月起就木向原告清偿贷款利息。同时,原、被告双方在发生借款关系中于1990年9月5日、1991年8月28日、1991年10月5日签订了“财产抵押契约”,但该3份抵押契约,一份注明以借款方“固定资产”作抵押,另二份虽有抵押清单,是以借款方“办公楼”、“综合服务楼”作借款抵押,但并未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十二份汉阴县支行问县运输公司拨付贷款的“借款凭证”,以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则产抵押契约”等书证所证实。原、被合双方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应按期清偿借款本息。而原、被吕双方所签订的三份“财产抵押契约”,因所抵押的资产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特别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后,仍木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故该抵押为无效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与被告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双方签订的四份“借款合同”为合法有效合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与被告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双方签定的三份“财产抵押契约”为无效抵押合同被告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汉阴县支行借款本金53.5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汉阴县汽车运输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9000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目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世龙审判员  田加强审判员  张 俊二00五年元月六日书记员  陈亦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