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05-01-05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王国成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国成,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2004)善检刑诉字第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国成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振、代理检察员朱聚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国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王国成伙同他人经事先商量,以雇佣人力三轮车的方式将张某骗至嘉善县魏塘镇阳光路光彪学院正南侧路边,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张某的诺基亚825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560元,现金86元,总价值人民币646元。案发后,赃款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俞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手机发票、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供述、物证刀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国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46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赃款被扣押并发还失主,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国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27日起至2008年3月26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不锈钢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陆平华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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