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崔某、耿某与雁塔区后村第三村民小组、雁塔区后村第四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崔某,耿某,雁塔区后村第三村民小组,雁塔区后村第四村民小组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59号原告崔某,女,汉族,1960年2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原告耿某,男,汉族,1991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法定代理人崔某,系原告之母。被告雁塔区后村第三村民小组。代表人梁双信,系该组组长。被告雁塔区后村第四村民小组。代表人耿文生,系该组组长。原告崔某、耿某诉被告西安雁塔区后村第三、四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崔某、耿某于200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耿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2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