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0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富国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〇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富国,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〇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3号原告王富国,男,1965年5月5日生,汉族,原航天集团二院二一〇所职工,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吴育林,西安市莲湖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〇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8号。法定代理人贾某,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吴孔林,该所人事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宋周成,该所法律顾问。原告王富国与被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一〇所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2004年12月22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批准。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富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富国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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