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原告荣省爱与被告徐振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荣某某,徐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64号原告:荣某某,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荣雪爱,女,1970年10月22日出生。被告:徐某某,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郑州铁路局西安铁路分局西站货运车间职工。委托代理人:徐振江,男,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在本院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05年元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00五年元月五日书 记 员 朱金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