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邓仁华与廖华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邓仁华,廖华龙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81号原告邓仁华,男,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该村。被告廖华龙,男。43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邓仁华与廖华龙拖欠劳务费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2004年12月15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仁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9元免予交纳。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马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