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雁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0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伍小峰与杜华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小峰,杜华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9号原告伍小峰,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籍住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鸿渐路,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杜华诚,男,35岁,汉族,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小峰诉被告杜华诚劳务费一案中,原告伍小峰于200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小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