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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上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5-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列彪与叶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列彪,叶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杨列彪。被告叶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列彪诉被告叶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列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列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785元,退回原告785元。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朱旭东二00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