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上民一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05-01-0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杨列彪与叶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列彪,叶秀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一初字第55号原告杨列彪。被告叶秀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列彪诉被告叶秀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列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列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原告负担785元,退回原告785元。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方亚新审判员 朱旭东二00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雅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