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05-01-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郑永贵与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贵,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622号原告郑永贵,男,1971您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人,住。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西安市荣鑫路八号。法定代表人姬文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斌,该公司生产部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永贵与被告陕西华山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永贵于2005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马 娆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花景雯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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