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05-01-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夏军军与陕西力得灯光音响装饰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军军,陕西力得灯光音响装饰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37号原告夏军军,男,汉族,1975年1月14日出生,富平县华朱乡闫村村民。被告陕西力得灯光音响装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永松路法定代表人惠惠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军军诉被告陕西力得灯光音响装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军军于2005年1月31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夏军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关宝年二〇〇五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莉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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