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纳溪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5-01-2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泸州市泸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纳溪民初字第117号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沙湾乡卫国村,组织机构代码:78667850-9。法定代表人彭贤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卓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交桂路89号5楼。法定代表人文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4042元,由原告泸州市泸城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曹琳娜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