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原告魏会长与被告殷鹤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魏某某,殷某某
离婚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魏某某,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殷某某,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元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00五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