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新民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05-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魏会长与被告殷鹤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361号原告魏某某,女,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殷某某,男,196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元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00五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能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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