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苏州超艺丝印喷涂有限公司与金鸿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苏州超艺丝印喷涂有限公司,金鸿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46号原告苏州超艺丝印喷涂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明隆工业小区厂房18幢。法定代表人陈国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诗忠,江苏苏州威尔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鸿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宝尹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李春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超艺丝印喷涂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鸿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超艺丝印喷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超艺丝印喷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507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人民币24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苗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