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7
公开日期: 2015-06-12
原告陕西讯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陕西讯通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54号原告陕西讯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关正街103号1706室。法定代表人叶利剑,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辉,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华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金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讯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华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迅通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05年元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讯通科工贸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讯通科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陕西讯通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创奇二00五年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熊 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