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05-01-27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张某某1赡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401号原告张某某,男。被告张某某1,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1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系其次子,现因原告年迈多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给付生活费。被告张某某1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共有二子一女。长子张继远,次子张某某1、长女张继英诉前,原告夫妇曾在被告处生活多年,现在其长子张继远处居住,2004年11月,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原告夫妇遂去其长子处生活至今。原告夫妇以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而诉至法院后,原告的妻子病故。现原告年迈多病,确需赡养。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等材料在卷为凭,足资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年迈多病,被告应对原告尽赡养义务,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原、被告实际,被告应适量给付原告生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1给付原告张某某生活费600元,自2005年1月26日起,每年1月26日前给付一次。本案诉讼费5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 驰审判员 黄升平审判员 胡金生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野(2005)昌金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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