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6
公开日期: 2015-08-21
孙立众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
执行案件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0091号孙立众:你与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张雷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经办人:杨占伟书记员:郭力联系电话:0558-255****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