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奉化市宇光电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诚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奉化市宇光电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浙江诚业贸易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65号原告奉化市宇光电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云龙。委托代理人毛海波。被告浙江诚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奉化市宇光电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诚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奉化市宇光电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化市宇光电子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4951元,由原告负担2475.5元,退还原告2475.5元。审判员 黄小勤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