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李光(兆)负、赵俊花、李斌、李盈、李智与左玉兰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李光(兆)负,赵俊花,李斌,李盈,李智,左玉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565-2号申请执行人李光(兆)负。申请执行人赵俊花。申请执行人李斌。申请执行人李盈。申请执行人李智。被执行人左玉兰。本院于二00四年九月一日作出的(2004)长执字第565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左玉兰所有的在西安市长安区邮政局2002219152帐户上每月工资996.30元中的583.92元现因本案申请执行人李光贞在本案诉讼活动启动之前已去逝,无诉讼主体资格。经本院二00五年元月二十五日审判委员会会议决定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分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左玉兰所有的在西安布长安区邮政局2002219152帐户上每月工资996.30元中583.92元的冻结。本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平旗执行员 陈正宜执行员 王 方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