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4
公开日期: 2015-09-23
唐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阜阳市
刑事案件
一审
唐某某
非法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州刑初字第0051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汉族,1942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阜阳市颍州区。辩护人李建敏,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颍州检刑诉(2013)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建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商城夜市上海滩大酒店东侧的家中开设诊所。2011年1月25日、2012年9月12日,阜阳市卫生局两次对唐某某进行行政处罚,但唐某某仍继续实施诊疗活动。2012年10月25日8时许,张某某和妻子赵某因其女儿张某(八个月)生病,到被告人唐某某开设的诊所内给张某治疗,唐某某看后先在张某的肚脐贴了一副膏药,又对张某进行了药物维生素B12、维生素B6、复方氨基比林、淋可霉素肌肉注射。后张某出现异常情况,张某某、赵某返回该诊所询问唐某某,但张某病情仍未见好转,张某某遂带着张某前往市人民医院就诊,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张某于当日9时许死亡。案发后,被告人唐某某赔偿张某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阜阳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阜阳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京九办事处卫生院处方笺、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病历、死亡通知书、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治安警察大队的情况说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转业军人证明书、中国共产党员登记表、中国人民解放军炮兵第九师卫生员结业鉴定书、证人张某某、赵某、胡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诊疗活动,且被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以后,仍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唐某某行医与被害人张某的死亡不存在医学上、法律上的关联性,经查,被害人张某父母均证明张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张某死亡后又未进行尸检,无证据证明张某的死亡原因与被告人唐某某的诊疗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一般的辩护意见,与当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金云审 判 员 屈丽芳人民陪审员 王 炯二〇一四年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别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