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1
公开日期: 2015-06-12
原告贾桂花与被告西安市秦川三明工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贾桂花,西安市秦川三明工业公司
劳动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213号原告:贾桂花,女,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秦川三明工业公司职工。被告:西安市秦川三明工业公司,住所地本市幸福中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春阳,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勇,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瑞娟,陕西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桂花与被告西安市秦川三明工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桂花于2005年元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桂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桂花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左立二OO五年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