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高社伟与陈军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高社伟,陈军治
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52号原告高社伟,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陈军治,男,34岁,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原告高社伟诉被告陈军治建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社伟于2005年1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高社伟申请撤诉出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社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元,由原告高社伟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军智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群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