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1
公开日期: 2017-01-12
赵宝山与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赵宝山,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二条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6号原告赵宝山,男,汉族,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任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招宝山诉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原告赵宝山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明确,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宝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46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长 王立省审判员 郭军智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