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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雁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05-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俊国与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国,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5号原告田俊国,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任强,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田俊国诉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俊国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俊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9元,由原告负担50元。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