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李某2、李某1与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李某2,李某1,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雁民初字第4号原告李某2,男,汉族,1956年11月12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原告李某1,男,汉族,1991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之父。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强,陕西徐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0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某2,李某1诉被告陕西华丽金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房纠纷一案,原告李某2,李某1于200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2,李某1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107元,由原告承担50元。审判长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