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05-01-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曹彪与金洁车辆生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0071号曹彪:你与安徽省颍上县金洁车辆生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16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经办人:杨占伟书记员:郭力联系电话:0558-255****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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