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张某、李某与西安市雁塔区余王扁村第五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某,李某,西安市雁塔区余王扁村第五村民小组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本市雁塔区。原告李某,女,汉族,1994年8月21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扁村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温贵财,该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李某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余王扁村第五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李某于2005年1月19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