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433号

裁判日期: 200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国珍与李某、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珍,李某,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33号原告杨国珍,女,1950年4月22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被告李某,女,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村民。委托代理人侯海荣、张教营,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六村民小组。代表人张买利,系该组组长。原告杨国珍李某诉被告雁塔区庙坡头村第六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原告杨国珍、李某于200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珍、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8元。由原告减半���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晖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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