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0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辛孙燕敏与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村第五村民小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孙燕敏,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78号原告辛孙燕敏,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陈淑芳,系原告之母。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村第五村民小组。代表人高振平、付小良、该组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燕敏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南窑头村第五村民小组分配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燕敏于2005年1月19日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贺强强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敏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9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员 王立省人民陪审员 尹亚林人民评审员刘彬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