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善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05-01-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常成富、林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5)善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成富,农民,(以上均系自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成富、林某犯盗窃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艳芬、代理检察员荀晓阳,被告人常成富、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常成富、林某携带扳手至嘉善县惠民镇高速公路大桥边沪杭甬高速公路拓宽201项目部桥梁二工区工地上,从1台搅拌机上窃得3KM/7.2A电动机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575元,次日在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被追缴并已发还失窃单位。2004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常成富至嘉善县惠民镇张汇新村12号,顺手窃走朱全根停在院子内的“善1457”电瓶三轮货车1辆,价值人民币2660元。2004年6、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常成富伙同他人先后至嘉善县经济开发区金嘉大道67-7小店外、银城苑11幢楼下,用大力钳剪断防盗锁的方法,分别窃得孙严勇的“商1118”电瓶三轮车、林两顺的“商865”电瓶三轮车各1辆,共计价值2205元,并将车上的电瓶拆卸后弃车而走。当晚,被告人常成富再次伙同他人至该地金嘉大道70号楼下,用钥匙开防盗锁的方法,窃得常立牌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980元,拆卸电瓶后将车弃在魏塘镇城东新区西边一农田里,后被巡逻的公安干警追回。2004年6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常成富至嘉善县惠民镇优家村汪利刚开的小店门口,顺手窃得先锋牌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2205元,将车上的电瓶拆卸后弃车而走。2004年7、8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常成富至嘉善县魏塘镇城东新区北区范加林家后面,顺手窃得赵河兵停放在此的“善1328”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837.5元,将车上的电瓶拆卸后弃车而走。2004年10月一天凌晨,被告人常成富伙同他人至嘉善县惠民镇大通集镇通兴路惠通管道店外,用钥匙开防盗锁窃得王加林停放在此的“善0442”电瓶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1225元,将车上的电瓶拆卸后弃车而走。公诉机关同时又认定被告人林某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成富、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朱金根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当庭出示的照片及赃车、嘉善县涉案物品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电瓶三轮车操作证、副证复印件、两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成富、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或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分别达12680余元、1575元,数额分属巨大、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锁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部分赃物已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可分别对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成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1日起至2008年2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1月21日起至2005年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三、随案移送的无主电动三轮车1辆(常立牌)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蓁人民陪审员  顾善清人民陪审员  陈雅仙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郁晓波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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