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吴民二初字第022号

裁判日期: 2005-0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旭日钢铁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旭日钢铁有限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吴民二初字第022号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旭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北区新苏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惠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巧珍、蔡吉,江苏苏州干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商城7幢B11号。代表人张官道,经理。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通榆北路56号。法定代表人刘训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旭日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江苏省盐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旭日钢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成荣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九日书��员苗倩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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