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05-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田诚与倪文杰、田忠昌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诚,倪文杰,田忠昌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97号原告田诚,男,汉族,1976年3月8日生,住本市雁塔区,农民。委托代理人白云,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文杰,男,汉族,1972年2月4日生,住址同上,农民。被告田忠昌,男,汉族,1968年5月25日生,住址同上,农民。共同委托代理人白文军,西安市雁塔区大雁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田诚诉倪文杰、田忠昌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田诚于2005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9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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