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东法民一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05-01-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5)东法民一初字第98号原告陈某,住***。被告朱某甲,户籍所在地:***,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原告陈某诉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庆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某甲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7年自行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现已被送往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朱某乙由被告抚养,我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由于我收入不稳定,无法确定具体的抚养费数额。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需要法院处理。被告朱某甲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希望离婚后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我现在监狱服刑,无力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要求先由原告解决女儿的抚养问题,待我出狱后再承担起抚养女儿的责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自行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朱某乙。被告于2003年11月3日因诈骗罪被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3)广铁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现在广东省英德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长期服刑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应予准许。因被告目前尚在服刑,故离婚后,婚生女儿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二、离婚后,婚生女儿朱洁茗由原告陈某携带抚养并负担全部抚养费至女儿18周岁时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庆勋二〇〇五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颖捷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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