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杨玲娜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执行案件
杨玲娜,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杨玲娜。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四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西民二终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五四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五四村在贵单位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五四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西安长安区郭杜支行的存款贰万贰仟伍佰叁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军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