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7
公开日期: 2015-08-15
王淑君与王声国买卖纠纷执行裁定书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烟台市
执行案件
王淑君,王声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牟���字第46-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君,农民。被执行人王声国,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4牟民三初字第291号民事调解书,于二00五年一月十日向被执行人王声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牟平分厂有购房款项2494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声国在呼和浩特机床附件总厂牟平分厂的购房款10000元。未经本院解除查封,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艺忠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孔凡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