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吴文泉、关江、闫全、马志武、李悦林、周希金、沈小明、王万清、薛生生、XX鹏、张家财、张世怀与郑志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梁文泉,关江,闫全,马志武,李悦林,周希金,沈小明,王万清,薛生生,XX鹏,张家财,张世怀,郑志斌
劳务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03号原告梁文泉,男(共同原告诉讼代表人)。原告关江,男。原告闫全,男。原告马志武,男。原告李悦林,男。原告���希金,男。原告沈小明,男。原告王万清,男。原告薛生生,男。原告XX鹏,男。原告张家财,男。原告张世怀,男。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治民,男,阿克塞县红柳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志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泉、关江、闫全、马志武、李悦林、周希金、沈小明、王万清、薛生生、XX鹏、张家财、张世怀与被告郑志斌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因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0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宣判前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方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文泉、关江等12个人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225元、其他诉讼费966元、保全费2224元,合计7415元,减半收取3707.5元,经院长批准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阿尔斯坦审判员 康 秀 琴审判员 段 晓 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 多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