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雁民初字第488号

裁判日期: 2005-01-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玉峰与陕西当代、陕西日报社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峰,陕西当代,陕西日报社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88号原告王玉峰,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委托代理人张瑞春,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当代女报社,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王改民,该社社长。被告陕西日报社,住所地,西安市环城南路东段1号。法定代表人王改民,该社社长。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伯骥,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陕西日报社干部。本院在审理王玉峰诉陕西当代女报社、陕西日报社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峰于2005年1月17日以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并收到两被告退还押金43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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