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7
公开日期: 2017-02-23
王蝉林与敦煌市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民事案件
一审
王蝉林,敦煌市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
侵权责任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阿民初字第04号原告王蝉林,男。委托代理人高扬善,酒泉红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敦煌市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刚,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彦,男,敦煌市南关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蝉林与被告敦煌市沙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工程公司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已对被告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5元,其他诉讼费1944元,合计3499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王蝉林负担。审判长 康 秀 琴审判员 段 晓 明审判员 阿尔斯坦二〇〇五年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艳 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