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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新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0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赵万顺与被告李卫平、被告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杜伟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万顺,李卫平,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杜伟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新民初字第117号原告赵万顺,男,195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铁路分局西安电务段职员。委托代理人步凡,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美丽,西安市新城区长乐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卫平,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未央区未央路149号。法定代表人朱利平,经理。委托代理人胥海辉,男,该公司职员。被告杜伟平,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晓稳,男,1959年元月1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万顺与被告李卫平、被告西安圣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杜伟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万顺于2005年元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万顺撤回起诉。诉讼费18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金 华二00五年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峰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