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3
公开日期: 2014-06-20
杭州朝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永乐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杭州朝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永乐家电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上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杭州朝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丽华。委托代理人孙舰、孙菲菲。被告浙江永乐家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祖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朝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永乐家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朝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朝日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负担55元,退还原告55元。审判员 黄小勤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