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朱红虎与杜均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朱红虎,杜均均
所有权确认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104号原告朱红虎,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籍住河南省固始县徐集乡古城村老庄组,现住本市高新区,村民。被告杜均均,男,1973年11月8日生,汉族,籍住陕西省蒲城县龙池乡政府,现住本市碑林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虎与被告杜均均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虎于200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率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周庆华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