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05-01-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卞光辉与张如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0027号卞光辉:你与张如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州民一初字第00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张如彬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物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二日经办人:杨占伟书记员:郭力联系电话:0558-255****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