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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雁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05-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建伟与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伟,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485号原告王建伟,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该村。委托代理人张妮娜,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夏翔钢,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宝鸡经二路102号。法定代表人施尧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肇文,男,1959年6月18日生,汉族,支援,现住。原告王建伟与被告陕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2005年1月11日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代理审判员  石丽屏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