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张公社与冯仲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张公社,冯仲民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雁民初字第226号原告张公社,男,汉族,46岁,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王惠利,女,汉族,1958年1月25日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冯仲民,男,汉族,38岁,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公社与被告冯仲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公社与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公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陈红联二〇〇五年一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