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长安大学与陕西大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
民事案件
一审
长安大学,陕西大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碑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长安大学。住所地本市南二环中段。法定代表人周绪红,校长。被告陕西大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文艺南路长安大学科技楼1号楼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晓娟,经理。本院在审理长安大学与陕西大福文化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安大学撤回起诉。诉讼费111元,由原告负担56元。审判员 朱绍清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胡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