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05-01-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王乃伟与徐良红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即墨市人民法院
即墨市
执行案件
王乃伟,徐良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第二百三十五条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即执字第1829号申请执行人王乃伟。被执行人徐良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乃伟与被执行人徐良红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11205.5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即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 健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张春波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微信公众号“”